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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臺南市國立新營高級中學校友會組織章程草案

2016年9月13日經本會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國立新營高級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聯絡校友感情,砥礪學行,增進彼此情誼,協助母校發展,發揚校譽。
第三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新營區民權路101號國立新營高級中學。
◆第二章 任務
本會之任務主要包括:
一、 蒐集校友動態資料,編印通訊錄及發行相關刊物。
二、 舉辦聯誼活動及研究事項。
三、 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事項。
四、 倡導優良風氣,協助母校發展活動。
五、 回饋母校設立各種獎助學金。
◆第三章 會員
第一條、凡在國立新營高級中學暨附屬進修學校(及其前身)畢(結)業或曾就讀之校友均可加入為本會會員。
第二條、凡現任或曾服務本校之師長,應聘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三條、凡對母校或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本會理、監事會同意,得聘請為本會榮譽顧問。
第四條、凡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本會之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發言、提案及表決權。
二、得享有本會及母校發行之各種刊物。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其他應享有之權利。
五、母校與會員之聯繫、洽詢及其他服務資料之提供。
第五條、凡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服從大會決議。
二、 擔任本會所安排之職務。
三、 繳納會費。
四、 累計二年未繳納會費停止會員權利。
第六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本會聲譽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而所繳費用概不得要求退還: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 死亡。
◆第四章 組織
第一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織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
第二條、本會設理事九人,監事三人,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投票選舉之,並組織理事會、監事會,其任期為三年,連選皆得連任。
第三條、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置榮譽顧問若干人,任期三年,由理事長聘任之。
第四條、本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處理日常會務。
第五條、本會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監督會務進行及處理日常會務。
第六條、本會置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推選之,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派副理事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七條、本會之理事、監事和榮譽顧問均為無給職。
第八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及執行祕書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下設總務、文書及聯絡三組,各設組長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總幹事提經理事長認可,報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五章 職權
第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本會組織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會務報告。
四、審議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經費之預算及決算。
五、議決有關會員權利及義務事項。
六、議決其他重要事宜。
七、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第二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經費預算。
二、 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 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免。
四、 審定會員資料。
五、 選舉、罷免常務理事或理事長。
六、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七、 處理其他理事、監事及總幹事提出之事項。
第三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二、 選舉、罷免常務監事。
三、 審核年度經費預決算。
四、 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五、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 辦理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七、 稽查會費收繳狀況。
八、 審核理事會開支。
第四條、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 對外代表本會。
二、 對內綜理會務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第五條、總幹事之職責如下:
一、 負責一切連絡事宜。
二、 執行理事長及理事會所交辦之任務,並由各組組長襄助之:
(一) 總務組:掌理會計、出納、總務,年度工作計劃擬定執行。
(二) 文書組:掌理文書、會籍、規章訂定,編輯會務通訊交流。
(三) 聯絡組:校友聯繫,會員入會審核,協助成立各分區校友聯誼會,籌備全年度各項活動及年會。
◆第六章 會議
第一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如理事會、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或有會員之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由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之,如理事長或監事會不於請求書到達後十五日召集時,連署之會員得推舉一人負責召集之。會員大會由理事長擔任主席,如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大會推舉一人為主席。
第二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一次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四條、理事會議每四個月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理事二分之一之建議或監事會之要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以上各種會議均由理事長主持之。
第五條、監事會議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常務監事召集之。
第六條、必要時理事長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其決議事項應以法定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七條、理事會、監事會召開會議時,得分別通知候補理事、後補監事列席會議。但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會議不得參加表決。
第八條、本會理、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如無法出席會議,應事先向理、監事會請假。如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乙次論。連續缺席二次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七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一條、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會員申請入會時,應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捐獻:理監事、顧問、會員或熱心本會人士之捐助。
三、 利息收入。
四、 其他收入。
第二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計算。
第三條、本會之預(決)算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查後提請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條、本會經費應存入理事會指定之銀行,其收支及核銷程序,依據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規定及收支會計原理原則辦理之。
第五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依法處理後,剩餘財產捐贈母校,不得分配予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一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呈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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