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立新營高級中學校友會章程
中華民國79年11月25日成立大會通過
高雄市政府791214高市社局一字第20569號函准予備查
高雄市政府951122高市社局一字第0950038653號函修正第一條准予備查
高雄市政府1020725高市社人團字第10235962200號函修正第10.11.12.17.20.22條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會定名為「高雄市國立新營高級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以發揚母校「誠正樸毅」校訓,聯誼校友感情、互助合作、舉辦公益事業、發揮團隊
精神、服務社會、貢獻國家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
第二章 會 員
第 四 條: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一、曾畢業或肄業於母校高中或初中,目前在高雄市居住或就業者。
二、曾任教或任職於母校高中或初中,目前在高雄市居住或就業者。
第 五 條: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為本會贊助會員。
一、曾畢業或肄業於母校高中或初中,目前在高雄市鄰近縣市居住或就業者。
二、曾任教或任職於母校高中或初中,目前在高雄市鄰近縣市居住或就業者。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 六 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參與年會及其他臨時集會。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種聯誼活動。
四、享受本會各種互助事業。
五、其他有關會員應享權利。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案。
三、出席本會各種集會。
四、擔任本會各項職務。
五、參與本會其他服務工作。
第 八 條:贊助會員除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其權利義務與會員相同。
第四章 組 織
第 九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章程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監事。
三、決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
四、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
五、其他重要事項。
第 十 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另設候補理事五人,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三年,
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連選得連任。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
中選舉之,連選得連任,但以一次為限。
第十二條:理事長綜理本會會務,主持會員大會與理事會議,並對外代表本會。
理事長遇有事故時,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代理之。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審核會員資格。
二、執行大會決議事項。
三、召開會員大會及臨時大會。
四、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大會職權。
五、計劃管理會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本會設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另設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三年,
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主持監事會議,連選得連任,但以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務。
二、稽核本會經費收支情形。
第十七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日常會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並聘任之。
必要時得設秘書一人,佐理會務。
第十八條:理事會得設立下列各組:
一、總務組:掌理本會文書、議事、事務、會計、出納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之業務。
二、財務組:掌理本會會費及基金之籌募、保管事項。
三、活動組:掌理本會組織發展、活動計劃執行事項。
前項各組設組長一人,幹事若干人,承總幹事之命辦理會務,由總幹事就會員中遴報理事長
聘任之。
第十九條:本會理監事在任期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解任之。
一、自動提請辭職,經理監事會議通過者。
二、有損害本會名譽及權益,經會員大會通過者。
三、因犯罪經法院判刑確定者。
第二十條:本會得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通過聘請顧問若干人;本會會員曾任理事長,卸任後聘為榮譽
理事長。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一條:定期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理事會認有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
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廿二條:理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並主持之,
必要時得舉行理監事聯席會議與臨時會議。舉行理監事聯席會議時,各組組長得列席參加。
第廿三條:理監事會須有理監事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出席理監事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六章 經 費
第廿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 會 費:每人五○○元,於會員申請入會時繳納之。
二、每年會費:每人五○○元,會員得隨時或會員大會時繳納之。
三、臨時會費:由會員大會依業務需要決議募集之。
四、樂 捐:由會員自由認捐。
第廿五條:本會之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七章 附 則
第廿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廿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主管官署備案施行,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