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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新營高中學生社團活動課程實施要點
103.6.1自治幹部及社團輔導小組審訂
103.6.4學務會議通過實施
107.12.7依據臺國署學字第1070138784C號修訂
108.1.18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壹、總則
第 一 條:為輔導學生社團活動,提倡正當休閒活動,促進身心健全發展,發掘學生各方面興趣,並學習各項技能。注重學生群性之養成並兼顧個性的發展,落實全人教育。
第 二 條:凡本校學生社團均應訂定單行章程,不得與本要點抵觸,抵觸者無效。
貳、審議小組
第 三 條:學生事務處設學生社團審議小組,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學務主任擔任副主任委員、訓育組長擔任執行秘書,其餘委員含行政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由校長聘任之,聘期一年,審議學生社團之成立、解散、經營、管理、經費、獎懲、社團指導教師聘任資格及其他重要事項等相關事宜,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開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參、類別
第 四 條:本校學生社團分下列各類:
1、康樂性社團:以提供正當休閒康樂活動為目的之社團。
2、學術類社團:以研究學術、藝文為目的之社團。
3、體能性社團:以發展體能為目的之社團。
4、技藝類社團:培養技能、手藝為目的之社團。
5、服務性社團。以推展社會服務為目的之社團。
肆、社團設立及選填
第 五 條:鼓勵學生依其興趣,自行邀請指導老師(校外指導老師須提供履歷供校方審查),募集基本社員,籌組社團。社團發起前應向學生社團審議小組申請,若宗旨不適當或已有相同性質之社團,應不予許可。
第 六 條:申請設立社團須有二十五人以上聯名發起,並填具申請表,籌備工作限於吸收會員及擬定章程,召開籌備會議,並由學生社團審議小組審議。
第 七 條:社團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1.名稱。
2.宗旨。
3.會員入會、退會、除名之條件。
4.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5.社團組織及職掌。
6.幹部名額權限、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7.社員大會。
8.經費。
9.章程之修改。
第 八 條:社團選填
1.於每學期選社前,由學務處統籌公佈社團名單、指導教師資料,除個別社
團因特殊需求外,學生依興趣、志願選擇適合的社團。
2.各社團得於每學年開始,新生到校上課一個月內辦理徵求新社員。
3.除經社團徵選或社團性質限制外,學生皆應於全學年第一學期於學務處規定日期前完成社團志願選填,由學務處電腦系統統一分發,社團選填後以至少一年不變為原則。為社團經營穩定性考量,以一二年級皆為同一社團最佳。
4.轉社:期初至第二次社團課後一週為限,開放尚有名額社團接受轉社申請,為避免社團授課及經營困擾,逾期不受理。
第 九 條:遴聘優秀師資
1.社團活動指導教師,應優先遴聘校內教師擔任;有外聘師資必要者,由學校就具有相關專長及下列資格之一,依序聘任之,並核發聘書:
(一)合格教師。
(二)大學以上相關系、所畢業或在學學生。
(三)直轄市、縣(市)級以上公開鑑定或競賽前三名,或參加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展示者。
(四)未具備前三款資格,經由社區團委會與文教單位,協助介紹具專長之社會人士來指導。
(五)校內教職員專長,鼓勵其就專長開設社團。
2.每一學生社團,以置指導教師一人為原則;有特殊情形者,得視教學需要,分組上課。
3.外聘之社團活動指導教師鐘點費,適用或準用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辦理。師資來源:經由社區團委會與文教單位,協助介紹具專長之社會人士來指導。
4.學校外聘社團活動指導教師前,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相關規定查閱。
伍、組織
第 十 條:社團之社員以本校在學學生為限,並依所屬社團章程之規定享權利、盡義務。
第 十一 條:全校學生皆須參加至少1個社團,每一社團以不少於二十五人為原則始得維持運作,若持續兩個學期社團總人數低於25人,則第三學期應予以解散。特殊情形經學生社團審議小組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十二 條:各社團設社長、副社長、總務、文書組長等,可依實際情況酌增幹部,強化組織,以助處理社務。
第 十三 條:社團正、副社長具備下列條件者選任之。
1、本校二年級學生(新成立社團可向學務處提出特殊狀況申請)
2、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3、一年級第二學期學業成績不得有1/2以上學分不及格。
4、任期中受記大過以上處分者當然解職。
第 十四 條:社團社長、副社長由社員自由登記,經社員大會中至少三分之二社員出席,經多數決議選出,如僅一人競賽,應經全體社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 十五 條:依法當選之社長、副社長,任期一學年,未經指導老師及學務處核准,不得中途改選。社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社長代行,如同時無法行使職權,應另行改選。
第 十六 條:社長應代表社團出席校內外舉辦之各項會議或研習會,因故不克出席者,經學務處同意後,得委託副社長或社團幹部代表出席。
第 十七 條:各社團應加強社團各項資料整理與運用,並建立幹部交接制度。
陸、財產
第 十八 條:社團財物屬社團全體所有,由社長或負責幹部負責保管,指導老師負責監督,經費收支亦同。新購財物以隨購隨建為原則,並應載明其價值及來源。
第 十九 條:社團財物應建立財物登記表,並留存一份於社團記錄冊中備查
第 二十 條:社團物品若屬於學校財產,除應於財物登記表中列明,並應於幹部移交時協同訓育組進行點交。
第二十一條:社團於改選後,應辦理財產移交,如有短缺或不符時,應由各社團負責保管人員賠償。
柒、活動
第二十二條:社團之各項活動,在徵得指導老師同意及擬具計畫後,須在活動前向學務處提出申請並完成手續,活動中盡量請指導老師協同輔導。
第二十三條:社團邀請校外人士參加活動或會議、擔任教練或演講,均應事先向學務處申請或報備。
第二十四條:各社團不得直接對外行文,如需對外各機關團體有所接洽或請求時,事前應報請學務處核准,由學校備文。
第二十五條:社課及社團活動結束後,應填寫記錄簿或成果報告,並留存於學務處備查。
第二十六條:鼓勵定期舉辦校內外成果發表會暨觀摩會,增進學習效果
1、每學年配合校慶、母親節、畢業典禮等節慶,公開展示、動態表演,以增進學習效果。
2、各社團發表、展示之內容,由各社團指導學生辦理,並可申請與學務處、班聯會共同主辦校園藝文活動。
3、可與他校同性質社團進行交流觀摩活動,擴大學習領域,開展校際友誼。
第二十七條:社團張貼公告或海報應事先申請核可,並張貼校內指定場所,活動結束後,應即時清除。
第二十八條:本校學生社團在校內舉行會議及舉辦活動,均應事先依校內場地借用程序進行申請,活動結束後必需負責清掃,將各項用品恢復原狀,並關閉門窗及燈光。不論向學校內、外借用之物品,用畢即歸還,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第二十九條:本校各社團以社團名義編印出版之各種報刊文書等,均須事先經學務處審查後方得出刊。
第 三十 條:學務處得依需要召開社團會議,商討有關活動事宜,並溝通各社團間之活動。
捌、實施經費
第三十一條:社課鐘點費由學校每年編列預算支應。
第三十二條:社團參與校內活動可向主辦單位提出活動材料費用需求;社團自行辦理或參與校外活動經費則以校外單位補助或各該社團自行負擔為原則。各社團活動材料費用、活動費用等,應詳列收支並公開帳目。
玖、評鑑及獎懲
第三十三條:社課時間社團指導教師及幹部應確實點名,由學務處人員前往巡堂。無故缺席未到者,應記曠課,並依本校規定處置。
第三十四條:學生社團成績由各社團指導老師於學期末評分。
第三十五條:社團活動於每學年結束前由學生社團審議小組聘請委員辦理評鑑,以考核績效,獎勵績優社團,充實活動內容。社團評鑑項目如附件。
第三十六條:社團若有違反本要點規定事項,經學生社團審議小組會議討論並記錄,以每一違規事項扣1-3分為原則,列入學年結束前社團評鑑評鑑分數計算。
第三十七條:評鑑成績分數九十分以上列為優等,八十至八十九分列為甲等,七十至七十九分列為乙等,七十分以下列為丙等。。
第三十八條:社團評鑑之成績依下列規定獎懲
1、 優等社團社長記小功乙次、幹部各記嘉獎兩次(列入推薦績優社團)。
2、 甲等社團社長記嘉獎兩次,幹部各記嘉獎乙次。
3、 乙等不予獎勵。
4、 丙等社團列入追蹤輔導改進。若經一學期未改善者,應予解散。
5、 由指導老師提供獎勵建議名單,並參考上開建議酌予增減名額及獎勵額度,獎勵員額以不超過社員人數1/5為原則。
第三十九條:無故不按時參加評鑑社團,除補受檢核外,負責幹部應予以解職處分並處以警告乙次、該社團評鑑成績則以丙等論處。
第 四十 條:本要點經學生社團審議小組會議修訂,經學務會議討論,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學生社團審議小組成員:
主任委員:校長
副主任委員:學務主任
執行秘書:訓育組長
委員:
行政代表:學務幹事
教師代表:一二三年級級導師
家長代表:家長會長
學生代表:學生會會長 ,共9位